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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牌收购成二级市场热点 投机将向投资转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8 8:52:15
近期二级市场的举牌热,与2005年的“举牌流行症”有相似之处——低估值催生;但其诞生背景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流通权受限与全流通。

  过去,举牌收购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一种方式,其不规范性与成长环境密不可分,沪深股市过去成功的举牌收购,几乎全部是流通股比例为100%的三无概念股。但与2005年不同的是,目前上市公司基本完成股改,股权割裂的状态已经被消除,举牌呈现出“从投机转向投资”的演化脉络。

  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大股东增持不超过2%可先做后说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对《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决定最大的变化就是对自由增持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适当增加了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灵活性。此外,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该决定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而做出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两方面的调整。第一,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是依据《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则规定,在《收购办法》的制度框架下,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做出的程序性调整,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征求意见稿》针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股份增持行为,借鉴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经验进行规范,在保持对一般收购行为的监管要求的同时,适当增加了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灵活性,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首次增持发生后要在3日内公告

  在监管制度安排上,一方面,文件正式颁布后,证券交易所将制定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当事人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3日内公告增持情况,如果该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2%的上限,须同时公告后续增持意向。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有关规定,前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限制短线交易,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对于存在违反前述规定的违规增持行为,证监会将依法做出不予豁免的决定,责令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于违反有关限制短线交易规定买卖股票的,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根据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对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可以采取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所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处罚。

  大股东增持更有弹性

  《征求意见稿》是“维稳”落到实处的体现,对市场将起到正面积极的作用。

  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行为,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大多采取严格而富有弹性的监管措施,例如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定,持有公司30%但不超过50%股份的股东,可在二级市场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大股东这种增持行为不必负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实践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常常会被作为对外部因素或突发因素造成的价格信号混乱状况的应对措施。2002年香港股市低迷时,长江实业、阳光文化、电信盈科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增持股份,向市场发出积极的信号,引导价值投资,维护公司的公信力。

  从今年以来,A股市场也陆续出现了一些增持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但囿于法规的强力约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多有顾忌。此次法规的修改,将会为大股东的增持行为松绑,同时那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大股东将通过增持向市场传递公司的内在价值信号,从而实现稳定市场、恢复投资者信心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对市场化的股份增持采用特殊的监管制度安排,是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推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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