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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自由增持”提前操作事后申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8 8:52:15
   拟简化程序,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将持股30%以上比例的股东自由增持的豁免申请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一位权威人士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举将减少增持的麻烦,简易化审批环节。

  证监会昨日公开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作出两方面调整。

  第一,对根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随着市场深度下跌,有些上市公司及股东认为估值被严重低估,并提出回购或增持。丽珠集团(000513)在6月提出以高于二级市场股价29%的溢价回购1000万股B股。而上述政策的修改将为更多控股股东选择回购、增持行为增加灵活性,同时保持对一般收购行为的监管。

  “以前的情况是,如果持股超30%的股东继续自由增持,那么必须先报国资委、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然后再发布增持公告,说明价格范围、增持日期等。”上述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的政策将简易化审批环节。

  根据《证券法》和《办法》有关规定,上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限制短线交易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于存在违反前述规定的违规增持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作出不予豁免的决定,责令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这其实是把审批的条件公布了,这样有利于提前操作、事后申请。”上述人士认为。

  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行为,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大多采取严格而富有弹性的监管措施。如,中国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定,持有公司30%但不超过50%股份的股东,可在二级市场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大股东这种增持行为不必负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实践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常常会被作为对外部因素或突发因素造成的价格信号混乱状况的应对措施。2002年香港股市低迷时,长江实业(00001.HK)、电讯盈科(00008.HK)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增持股份,向市场发出了积极的信号,并引导价值投资来维护公司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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